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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工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发布
更新时间:2021-06-04      阅读:4504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HJ 1030.3-2019)(以下简称“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技术规范”),全面推进该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将于近期开启。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范围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方便食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143),其他食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149)中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1495)两个行业类别。

以下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不适用于本标准。方便汤料生产(国民经济代码C1469)、味精(国民经济代码C1461)、酵母(国民经济代码C1469)、柠檬酸(国民经济代码C1469)和赖氨酸(国民经济代码C1469)生产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HJ 1030.2);冷冻水产品(国民经济代码C1361)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国民经济代码C1391)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香精、香料生产(国民经济代码C2684)适用于日用化学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用作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的无机盐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2613)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产排污环节与许可排放污染物

方便食品制造工业废气主要来源于方便面和方便菜生产的油炸废气,粉碎机的粉碎废气,以及装卸料、和面、干燥、包装等产生废气和制冷设备、输运设备、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等公用单元系统产生的废气。废水主要来源于油炸锅等生产设备清洗废水,乌冬面生产过程中的蒸煮废水,米粉生产过程中的浸泡废水等高浓废水,以及原料清洗废水,生产车间和场地清洗废水,工人卫生用水排水等低浓废水。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废气主要来源于初加工系统中提取、发酵、化学合成产生的工艺废气,离子交换装置产生的净化废气,干燥设备产生的干燥废气,成品系统中粉碎、造粒、包装等产生的废气,以及装卸料、去壳破碎混合配料、硫磺燃烧炉等产生废气和制冷设备、存储设备、输运设备、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等公用单元系统产生的废气。废水主要来源于蒸发浓缩、离子交换、活性炭吸附、过滤、提取/分离、精制、酸预处理、生物发酵、酯化、尾气洗涤、喷雾干燥等高浓废水,以及冷却塔、设备、器具和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厂内实验室废水和厂区生活污水等低浓废水。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确定,《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确定;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确定;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独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单独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限值的确定

1.废水

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的水污染控制项目有: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磷酸盐(总磷)和动植物油。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的水污染控制项目有: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磷酸盐(总磷)、挥发酚、苯胺类、硝基苯、石油类、总铜和甲苯等,其中挥发酚和苯胺类应根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以及生产原料、工艺等确定,石油类、总铜和甲苯仅适用于糖精制造排污单位。

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许可排放量,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排污许可管控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重点管理的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不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2.废气

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的大气污染控制项目有:颗粒物、油烟、氨和臭气浓度;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的大气污染控制项目有:颗粒物、烟气黑度、非甲烷总烃、甲苯、甲醇、二氧化硫、氯气、氨和臭气浓度,其中甲苯、甲醇、二氧化硫和氯气仅适用于糖精制造排污单位。

对于大气污染物,由于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因此,有组织废气的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速率),不规定许可排放量。

 

运行管理要求重点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有组织排放管控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旋风除尘器应定期检查设备和管线的气密性。袋式除尘器应及时更换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静电油烟处理器应定期清洗。加强除臭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pH值和温度等。

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加强装卸料、输运设备的密封或密闭,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调粉、和面等设备和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去壳、破碎、配料混合等设备,应加强密封或密闭,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和面车间应加强通风,在车间安装排风扇。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包装机应加强密闭,或者包装废气颗粒物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回用到生产前端,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采用自动控制的硫磺燃烧炉,或者收集处理其废气后排放。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存储设备(罐区)应加强密封或密闭、加强检测,或者收集废气经处理后排放。对制冷系统(以氨为制冷剂时)和液氨储罐,应定期加强密封检查和检测,并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加强液氨储罐装载过程中的气体检测。应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加罩或加盖,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工业固体废物管控:应记录固体废物(包材、废弃零部件、污泥等)的产生量和去向(综合利用、贮存、处置或转移)及相应量,固体废物各去向量之和应等于固体废物产生量。宜采用污泥产生量较少的污水处理工艺,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及时处理处置,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雨、防渗漏措施,排水设施应采取防渗措施。脱水污泥应采用密闭车辆运输。生产车间产生的废菌体渣、废母液、植物提取残渣等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厂内实验室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自行监测要求

纳入重点管理的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放口,应对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实行自动监测。

 

台账和执行报告要求

实行重点管理的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记录频次原则上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其余信息一般每日或每批次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按次记录,采用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记录形式同步管理。

实行简化管理的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环境台账主要记录基本信息和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原则上应反映排污单位生产运营及污染防治状况。记录频次可按月记录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除此之外,其他记录频次按照重点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的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以及附图附件等。

实行简化管理的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

 

合规判定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其中,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无组织排放的厂界臭气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次测定均值满足许可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厂界其他污染物和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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